(2013)巨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934号原告王某某,女,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徐某某,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委托代理人黄承增,巨野达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谷训山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玉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