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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934号原告王某某,女,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徐某某,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委托代理人黄承增,巨野达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谷训山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玉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