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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民初字第399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鼓民初字第399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亚晨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被告婚前曾隐瞒癫痫病的家族病史,目前时有发作,甚至日常生活不能自理。被告整日酗酒,曾打骂原告。被告未尽到丈夫之责,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曾于2012年向鼓楼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后,夫妻关系没有好转,现原告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原告对本市鼓楼区XX巷X号X幢102室房屋享有居住权。被告张某某辩称:被告虽有癫痫病,但坚持按时吃药。被告承认自己喝酒,以后尽量改正。平常家务事都是原告所做。原、被告之间没有矛盾,被告会善待原告,希望原告能早日回家,并看望女儿。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5月22日登记结婚,1991年6月28日生一女张某,现已工作。双方婚前关系尚可。被告患有癫痫病。婚后近几年来,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为被告喝酒等事宜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12年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因双方意见不一,致本案未能调解解决。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2012)鼓民初字第2962号判决书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多年的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近几年来,双方虽有矛盾,致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现被告不同意离婚,态度较诚恳,只要原、被告双方今后能加强交流与沟通,互相尊重与理解,彼此关心与体贴,双方仍可能重归于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冯亚晨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鲁晓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