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灵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2013)灵执字第18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志湘,梁志敏,孙建国,冯雁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灵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梁志湘,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住灵川县八里街开发区纬三路10-1A。身份证号:440182197902040014。申请执行人梁志敏,女,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4018219830711006X。申请执行人孙建国,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恩平市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4078519811126611X。二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梁志湘,身份同上。被执行人冯雁鸣,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住灵川县八里街开发区纬三路10-1A广泰家具城1-3号。身份证号:431103198401106917。本院在执行梁志湘、梁志敏、孙建国与冯雁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梁志湘、梁志敏、孙建国与被执行人冯雁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灵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盘金塶审 判 员  罗绍刚代理审判员  秦陆鹏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林泰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