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三法知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03-1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东莞市凤岗稻花园酒店、张子新著作权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东莞市凤岗稻花园酒店,张子新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三法知民初字第281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罗辉,北京市经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凤岗稻花园酒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竹塘区红花园村。投资人张子新。被告张子新,男,汉族,1951年12月30日出生,系东莞市凤岗稻花园酒店投资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东莞市凤岗稻花园酒店、张子新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彭 燕代理审判员 梁雪云人民陪审员 罗伟良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锦政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