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商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尚香丽与王丽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香丽,王丽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985号原告尚香丽。委托代理人孙伟娜,山东柏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丽。原告尚香丽与被告王丽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2012年11月19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中介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中介费1000元后拒绝支付剩余费用。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绝支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中介费25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所列的被告地址不明确,经本院多次查证并送达,均无法送达,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尚香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尚凤臻审判员 孙大军审判员 官京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苗振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