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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尚香丽与王丽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香丽,王丽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985号原告尚香丽。委托代理人孙伟娜,山东柏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丽。原告尚香丽与被告王丽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2012年11月19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中介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中介费1000元后拒绝支付剩余费用。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绝支付。为此,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中介费25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所列的被告地址不明确,经本院多次查证并送达,均无法送达,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尚香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尚凤臻审判员  孙大军审判员  官京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苗振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