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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268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吴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2683号原告吴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赵文山。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3年7月16日以再给被告一次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在本院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宏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