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民小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深州市榆科镇南榆林村委会与贾仑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州市榆科镇南榆林村委会,贾仑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小初字第434号原告深州市榆科镇南榆林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贾国振,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贾仑,男,汉族,深州市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州市榆科镇南榆林村委会诉被告贾仑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州市榆科镇南榆林村委会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州市榆科镇南榆林村委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州市榆科镇南榆林村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岳春枝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旭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