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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民四终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07-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大隆(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贾建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隆(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贾建永,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四终字第2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隆(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博爱道与民生路交口民生大厦305房间。法定代表人朴学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治刚,天津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天津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建永(曾用名贾盛麟),男。委托代理人李瑞霞(贾建永前妻),女。原审第三人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政府对过。法定代表人韩作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滕奉季,男,该公司副经理。上诉人大隆(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0)南民三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1日、2014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隆(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治刚,被上诉人贾建永的委托代理人李瑞霞,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滕奉季于2014年5月21日到庭参加诉讼。2014年6月17日,经合法传唤原审第三人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建筑工程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0)南民三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8364元,退还上诉人大隆(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陈 健审 判 员  安丽霞代理审判员  李 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继永速 录 员  周晓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