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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黄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柳向满与黄岩区院桥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向满,黄岩区院桥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台黄行初字第19号原告柳向满。被告黄岩区院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学前街12-9号。法定代表人陈亮,镇长。委托代理人王正才,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柳向满诉被告黄岩区院桥镇人民政府为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他途径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向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柳向满负担。审 判 长  郏金岳审 判 员  周敏武代理审判员  刘开怀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柯迎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