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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柴商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马伟与朱荣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伟,朱荣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柴商初字第251号原告:马伟。被告:朱荣太。本院于2013年7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马伟与被告朱荣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伟撤回对被告朱荣太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马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利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舒晓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