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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曲民初字第671号原告:王某,女,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奉义,曲阜国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颜某,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孔德平,曲阜鲁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颜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奉义,被告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孔德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2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农历六月登记。婚后无子女。因认识时间短,草率结婚,导致婚后二人一直感情不和。被告还经常酗酒,与我吵闹,多次打骂我,其他家庭成员也不把我当人看待。无奈,我于2012年10月回娘家居住至今。现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颜某辩称,原告陈述的不是事实,我与原告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夫妻间也无矛盾,感情并未破裂。我们虽认识时间短,但相互了解后才登记结婚的。且我与原告都系再婚,所以我对这份感情基础非常珍惜,婚前婚后都尽量爱护、包容原告,我从未主动跟原告吵过架,对原告的一些小脾气我也是忍让包容,慢慢磨合,培养夫妻感情。我家人也对原告视如亲人,家务事、农活几乎不让原告插手。我与原告重新组合一个家庭不容易,同时,给付原告彩礼也花光了我和父母全部积蓄。为了维护这个家,不让双方老人担心,且我们有感情,我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离婚,应退还彩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2012年7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三个月后,因琐事原告于2012年10月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家庭生活中,因琐事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夫妻双方应方相互理解、互相宽容,真诚沟通。只要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颜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彬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尊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