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泸泸民初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成都市美星工艺油漆厂诉刘元相买卖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美星工艺油漆厂,刘元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1353号原告成都市美星工艺油漆厂,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石板滩镇龙石路,组织机构代码75284887-2。负责人彭成武,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易遵宪,泸县毗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元相,男,汉族,住泸县玄滩镇。本院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成都市美星工艺油漆厂诉被告刘元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美星工艺油漆厂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美星工艺油漆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易亚萍审 判 员 陈超亮人民陪审员 莫洪秀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