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执字第398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舒平超组织卖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舒平超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3987号罪犯舒平超,曾用名舒丽,女,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崇州市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2日作出(2010)攀东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舒平超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0日作出(2011)攀刑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起于2010年7月19日止于2020年7月18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3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舒平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22分。现实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罚金20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舒平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舒平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二O一九年七月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佩审 判 员 牟世清代理审判员 谭默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