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1314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88年10月27日生。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汉族。被告陈某某,女,汉族,1988年3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代理人马某某、被告陈某某及其代理人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5月份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1月生育女刘���某,2011年2月10日补办结婚登记。由于婚前相互缺乏了解,导致婚后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经常因家务琐事产生纠纷。2012年6月初被告怀疑原告对其不忠,置刚满两岁的女儿不顾,离家出走。后经村干部多次调解未果,夫妻感情已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陈某某辩称,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务琐事生气,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同意离婚,由于被告受原告长期虐待造成被告腰椎间盘突出需长期治疗,原告应支付相应医疗费。婚生女应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婚后共同财产40000元依法分割。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一份、户口本一份,以此证明原、被告是合法夫妻关系;2、2011年11月3日电脑QQ复印照片4张,以此证明(被告违反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女儿由被告抚养对其成长不利。被告向本院提供证据有:2012年3月30日西华县中医骨科医院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各一份,以此证明被告受原告长期虐待造成被告腰椎间盘突出需长期治疗。依据被告申请本院依职权就被告在西华县红花镇邮政储蓄存30000元的婚前财产是否是由原告支取予以查询。经查询该款为被告所取。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提出异议,异议理由是被告与该照片的人员无关联性,不能证明被告违反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提出异议,异议理由是(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的病是原告虐待所至;(从被告提供的病历时间来看,原被告已分居。原被告对本院调取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证据分析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2,被告异议理由充分,本院对该证据不予以���信。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异议理由充分,本院对该证据不予以采信。根据庭审质证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经人介绍于2009年5月份举行结婚仪式,2010年1月生育女刘某某,2011年2月10日补办结婚登记。由于婚前相互缺乏了解,导致婚后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经常因家务琐事产生纠纷。2012年6月份原、被告产生纠纷后被告离家出走。被告的婚前嫁妆有被子8双、单柜一个。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债务。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虽结婚多年,由于婚前相互缺乏了解,经常因家务琐事产生纠纷,导致婚后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且双方均同意离婚,结合本案案情,可以确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婚生女刘某某一直由原告抚养,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成长不利,故原告要求抚养女儿刘某某,抚养费自理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婚前嫁妆被子8双、单柜一个归其所有。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考虑被告的实际情形,原告酌情给付被告生活补助款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刘某由原告刘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三、婚前嫁妆被子8双、单柜一个归被告陈某某所有;四、原告刘某某给付被告陈某某生活补助款5000元;五、被告陈某某对婚生女刘某某有探视权。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自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级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廖锡��审判员 郭 胜 利审判员 苏 联 营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侯 江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