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富民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叶春香与孙来娣、姚小平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春香,孙来娣,姚小平,富阳市龙羊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市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富民初字第999号原告:叶春香。委托代理人:周漪。被告:孙来娣。被告:姚小平。被告:富阳市龙羊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郎南洪。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市支公司。代表人:金明。委托代理人:杜成都。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代表人:朱伟忠。委托代理人:孙锋。原告叶春香诉被告孙来娣、姚小平、富阳市龙羊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阳市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春香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春香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春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98元(缓交),减半收取2299元,由原告叶春香负担,本院准予免交。审判员 吴贤祥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水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