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泉民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晓莉,邓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龙泉民初字第1307号原告:谢晓莉。被告:邓勇。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谢晓莉诉被告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东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晓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晓莉诉称,2012年8月,被告邓勇以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谢晓莉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于2012年10月31日向原告谢晓莉出具借条一张,同时口头约定最多一个月左右就归还。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却以资金未回为由一致拖欠不还。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邓勇偿还原告谢晓莉借款本金40000元;案件讼诉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邓勇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庭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被告邓勇以生意周转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谢晓莉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于2012年10月31日向原告谢晓莉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谢晓莉现金40000元(肆万元整)”。以上事实有原告谢晓莉提交的借条一张予以证明,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记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谢晓莉提交的借条能够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原告谢晓莉要求被告邓勇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的诉讼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邓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谢晓莉借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邓勇负担(该款已由原告方谢晓莉预交,被告邓勇在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谢晓莉)。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郑东升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秀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