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恢复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烟台市芝罘永固化工有限公司与上海吉田纸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恢复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芝罘永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法定代表人付凌云。被执行人上海吉田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袁忠伟。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芝罘永固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吉田纸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金民二(商)初字第20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40,59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执行线索和本院依法进行的执行调查,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案现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据本院(2010)金民二(商)初字第2032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凤杰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顾红顺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