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执恢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冯建利申请执行朱勇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兴平市房地产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张照丰,该处主任。被执行人余静,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兴平市房地产管理处依据生效的(2012)咸民终字第007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余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007年10月29至2011年9月14日的租金3833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58元,承担本案执行费用97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上述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兴执字第000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新党代理审判员 许 剑代理审判员 徐 林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社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