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琅执字第00406-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张清德与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琅执字第00406-1号申请执行人张清德,男,193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二建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琅琊路255号,组织机构代码15262084-X。法定代表人:姜厚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受理张清德与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琅民一初字第014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滁州市第二建筑安��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存款1813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苏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