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奎民催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洛阳涧桥混凝土有限公司、蔡金亮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涧桥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奎民催字第39号申请人洛阳涧桥混凝土有限公司,驻洛阳市廛河区九都东路廛河桥头南700米。法定代表人蔡金亮,总经理。申请人洛阳涧桥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4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50005321840897,出票日期为2012年12月19日,到期日为2013年6月19日,票面金额为500000元,付款行为民生银行潍坊分行、出票人为寿光市三洋木制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沂源美泽工贸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洛阳涧桥混凝土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洛阳涧桥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庆胜审 判 员 宋春萍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韩力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