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崆民初字第125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麻臣与被告穆宏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臣,穆宏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崆民初字第1250号原告麻臣,男,生于1973年12月8日。委托代理人沈剑,甘肃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宏亮,男,生于1980年1月14日。原告麻臣与被告穆宏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麻臣的委托代理人沈剑,被告穆宏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麻臣诉称,2011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租房协议书一份,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崆峒区桃园小区1号楼1号门面房出租给被告,租期二年,自2011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0日,每年租金24000元。2013年1月原告准备将该门面房出售,并通知被告若要购买,同等价格可以出售给被告,若被告不购买,原告不再与被告续租,要求被告尽早准备腾房。2013年3月原告将该房屋出售,并且多次口头通知被告准备腾房。在租赁期限届满之后,原告再次找到被告要求腾房,并于2013年6月4日向被告送达书面腾房通知,通知被告在七日内交回房屋,但被告一直拒不交回房屋,致使原告无法向购房者按时移交房屋,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现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桃园小区1号楼1号门面房并承担迟延交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元、支付暖气费用4414元、物业费用1483.05,共计5897.05元。被告穆宏亮辩称,原告所陈述事实无异议。因原告与我签订租房协议时曾口头承诺租赁期满后给我再续租3到5年,无论是房卖或不卖都会和我续签合同。对原告所说的物业、暖气等各项欠费,是因暖气漏水使被告二楼房屋受损,现正与物业交涉此事,租赁期以内下欠的各项费用我愿意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1、房屋出售协议二份,证明原告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2、租房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的租赁关系及合同相关约定。3、2013年6月4日通知书一份,证明原告书面通知被告腾房。4、平凉市舒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通知书二份,证明被告拖欠物业费、暖气费、维修基金的事实及拖欠金额。以上证据1、2、3、4经过被告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告穆宏亮未提供书面证据,但申请证人高**(甲)、高**(乙)出庭作证。证人高**(甲)、高**(乙)均证实了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事实,以及租赁期满后原告曾口头承诺可以给被告续租房屋的事实。对以上证人证言,经原告质证认为证人所陈述签订合同的事实无异议,但对是否同意续租房屋的事实不认可,认为应以签订的合同为准。对上述证人证言经本院审查认为,证人当庭证言虽然客观真实,但租赁期满后,原告将房屋出卖,被告是否能够续租,并不取决于原告是否同意。故证人证言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以及本院确认的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如下:2011年6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房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将位于崆峒区桃园小区1号楼1号门面房出租给被告经营使用,租赁期限为两年,自2011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0日。双方还约定未经原告同意不得对房屋结构进行任何改动,装修费用由被告承担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在履行期间,被告向原告付清了租赁期内的房租费。2013年3月,原告准备将该房出售,曾通知被告,被告表示不愿意购买。租赁期限届满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被告认为原告曾经口头承诺租赁期限届满后将房屋继续出租,不愿返还房屋,遂引起诉讼。另查明,被告在租赁期内拖欠2012年度暖气费4414元、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988.70元、2013年1月至6月的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494.35元,以上合计5897.05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应全面履行。原告虽口头承诺租赁期限届满以后继续租房给被告,但由于租赁期满后,原告已将房屋出卖,被告是否能够续租,并不取决于原告是否同意,因此口头承诺无法律效力。被告应当返还房屋,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房屋的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迟延交房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元,未提供相关损失的证据,故不予支持。对被告提出装修房屋所花费用的抗辩理由,因租赁合同中对装修费的承担有明确约定,被告无权请求原告予以补偿,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在租赁期内拖欠的物业费、暖气费、维修基金等费用应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穆宏亮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麻臣返还位于平凉市崆峒区桃园小区1号楼1号门面房并恢复原状;二、租赁期内拖欠的物业费、暖气费、维修基金等费用5897.05元由被告穆宏亮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穆宏亮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X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路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