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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寿法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卜祥舟与刘洪生、孙玉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祥舟,刘洪生,孙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寿法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卜祥舟。被执行人:刘洪生。被执行人:孙玉玲。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10月22日审结。该案(2010)寿民初字第2486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孙玉玲所有的房产证号为寿光改74**号的房产一处。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胡沂奎执行员  吴廷永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敏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