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行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新郑市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与刘俊杰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行执字第57号新郑市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申请执行刘俊杰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定书,该案新规罚决字(2011)第1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表示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新郑市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申请执行刘俊杰行政处罚纠纷一案(2012)新行执字第5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时,持本裁定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瑞甫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华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