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郧县执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湖北建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十堰惠捷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建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堰惠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执字第0019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建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五堰街办六堰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吴顺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十堰惠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公园路63号。法定代表人钮庆,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郧县人民法院(2012)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29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十堰惠捷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堰惠捷科技有限公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十堰惠捷科技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十堰惠捷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红奎审判员 贺兴涛审判员 段 勇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