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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761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北京昊良天筑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北京昊良天筑分公司,刘秉盛,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7619号原告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角门18号(枫竹苑一区)29-03。法定代表人谭春仁,负责人。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北京昊良天筑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于庄村3区55号。法定代表人李凤良,负责人。被告刘秉盛,男,1944年3月24日出生。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甸岛沿江三东路中新商务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田燕书。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被告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北京昊良天筑分公司、刘秉盛、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撤诉。代理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果继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