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执字第00553-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吴XX与咸阳市秦都区古渡街道办事处苏家堡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XX,咸阳市秦都区古渡街道办事处苏家堡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吴XX申请执行咸阳市秦都区古渡街道办事处苏家堡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553-2号申请执行人吴XX,女,2003年10月21日生。法定代理人王丽,女,1972年10月19日生,系吴XX之母。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古渡街道办事处苏家堡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苏浩,系该组组长。上列当事人因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据该判决书确认内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征地补偿款1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76元、本案执行费128元。该案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3)咸秦民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553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军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