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执字第387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孙子莫尔作犯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子莫尔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3873号罪犯孙子莫尔作,女,1982年2月16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15日作出(2003)川凉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克么尔孙子莫尔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所有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0日作出(2003)川刑终字第589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四川省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2003)凉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判处孙子莫尔作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起于2003年6月10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5日、作出(2005)川刑执字第152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0日作出(2008)川刑执字第5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4日、2012年1月17日分别作出(2010)成刑执字第2234号刑事裁定、(2012)成刑执字第297号刑事裁定减刑1年2个月和1年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24年2月9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3年6月26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子莫尔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11分。判处该罪犯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700元。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子莫尔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子莫尔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佩审 判 员 牟世清代理审判员 谭默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