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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南法民三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石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丁月超、关海东、余羡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区石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丁月超,关海东,余羡球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民三初字第98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石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荔新大道31号。法定代表人:郭显麟,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丹,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叶荣,男,197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被告:丁月超。被告:关海东。被告:余羡球。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石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丁月超、关海东、余羡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石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番禺区石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4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华斌审 判 员  老善涵人民陪审员  陈金好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