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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284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冲压件厂诉被告张金梅、白雪娇、李玉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冲压件厂,张金梅,白雪娇,李玉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2846号原告:沈阳市冲压件厂,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善邻路**号。法定代表人:马爱平,职务:厂长。委托代理人:唐颖,女,系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张金梅,女,,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白雪娇,女,住址同上。被告:李玉仙,女,住址同上。原告沈阳市冲压件厂与被告张金梅、白雪娇、李玉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市冲压件厂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冲压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3元,减半收取135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品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萌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