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284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冲压件厂诉被告张金梅、白雪娇、李玉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冲压件厂,张金梅,白雪娇,李玉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2846号原告:沈阳市冲压件厂,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善邻路**号。法定代表人:马爱平,职务:厂长。委托代理人:唐颖,女,系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张金梅,女,,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白雪娇,女,住址同上。被告:李玉仙,女,住址同上。原告沈阳市冲压件厂与被告张金梅、白雪娇、李玉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市冲压件厂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冲压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3元,减半收取135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品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萌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