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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316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李中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3161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明。委托代理人丁山,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洪,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 静人民陪审员  范建国人民陪审员  戴克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