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襄新民初字第0080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新民初字第00803号原告某甲公司被告某乙公司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华独任审判,双方当事人于庭前达成调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甲公司诉称:原、被告签订一份食堂对外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食堂租赁期限自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合同期满时,双方均应提前2个月和对方联系。在同等条件下原告享有优先权;但合同到期前被告告知原告已将食堂租赁给他人,不再与原告续签合同。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失,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履行优先承租权(续签合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某乙公司辩称:原告未实际经营,被告也未对外招租,因此不存在优先租赁权的问题。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了湖北襄诚鞋业有限公司食堂对外租赁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1.甲方将职工食堂租赁给乙方进行经营管理,租赁期限自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止;2.租赁期满时若续签合同,甲乙双方均应提前2个月和对方联系,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合同签订后,原告对被告的职工食堂进行了经营管理。现原告以其享有的租赁优先权为由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续签合同,因此引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于2012年7月1日签订的湖北襄诚鞋业有限公司食堂对外租赁合同至2013年6月30日止自动终止,原告某甲公司自愿放弃按该合同约定所享有的优先承租权。二、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某甲公司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上述协议已经当事人签字,故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上述协议已生效。本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上述协议的约定履行,另一方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方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