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孙永辉与胡旭榜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辉,胡旭榜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743号原告:孙永辉,农民。委托代理人:杨晓东,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马华军,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旭榜,系慈溪市横河旭鸣轴承厂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辉与被告胡旭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孙永辉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永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胡枫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杨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