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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商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惠(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象山丹峰之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惠(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象山丹峰之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818号原告:中惠(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将军大道20号翠屏国际城梧桐苑1幢101室。法定代表人:吴莉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声平,江苏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象山丹峰之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蓬莱路308号。法定代表人:陈世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善南,浙江人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惠(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丹峰之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惠(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惠(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55元,减半收取1277.50元,由原告中惠(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翁 羽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沈文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