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一初字第01589-1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闻华琴与宛传前、宋长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华琴,宛传前,宋长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一初字第01589-1号原告:闻华琴,女,198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香江花园A8栋1单元602室。被告:宛传前,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陵县三里镇峨岭村荷花村19号。被告:宋长明,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书香名邸B5栋3单元11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闻华琴诉被告宛传前、宋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闻华琴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宋长明的车辆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房产权证(房地权南陵县字第20061034号)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闻华琴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宋长明名下车牌皖BCM9**号“奥迪”车一辆(保全价值4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詹爱东审 判 员 苏 宏审 判 员 黄金生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丽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