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成刑执字第399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程秀英贩卖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私藏枪支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3996号罪犯程秀英,女,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9日作出(2009)乐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秀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犯窝藏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私藏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9日作出(2010)川刑终字第3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起于2008年8月20日止于2019年8月19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2012)成刑执字第3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18年7月19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3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程秀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69分。现实表现较好,确有一定的悔改表现,罚金5000元,已执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程秀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秀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O一七年一月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佩审 判 员  牟世清代理审判员  谭默娜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