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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民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艳夺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保字第69号申请人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海赋,理事长。被申请人张艳夺,住承德县。申请人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张艳夺存在借款合同纠纷,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艳夺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张艳夺在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头沟信用社账号xxx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人民币45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俭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雨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