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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146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郑全文、郭二鹏与尹庆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全文,郭二鹏,尹庆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1467号原告郑全文。原告郭二鹏。被告尹庆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全文、郭二鹏诉被告尹庆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尹庆波银行存款1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鲁V×××××号事故轿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尹庆波银行存款1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鲁xxx**号事故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毕英清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