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磁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磁民初字第277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解某,农民。原告刘某与被告解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解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男到女家,在典礼时女方向男方索要12000元。刚结婚时夫妻关系一般,生活上平平淡淡,偶尔为家务琐事发生一些争执,但没有多长时间被告便经常外出不归,由此双方矛盾不断恶化,导致感情彻底破裂。为此,请求法院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1200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解某未到庭也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于2010年2月外出至今未归,有磁县磁州镇三里屯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其仍未到庭参加诉讼。在庭审中,原告主动放弃了第二项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离家出走至今分居已三年有余,杳无音信,有磁县磁州镇三里屯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所证实。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其仍未到庭。对原告在庭审中,主动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是其对自己公民的权利自行处分的体现,本院照准。原告的离婚请求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解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吕社成审判员 索书宝审判员 申爱慧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