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民初字第241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沈某与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2415号原告沈某。被告包某。本院于2013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某诉被告包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沈某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包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周晓圆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铃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