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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民初字第241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沈某与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2415号原告沈某。被告包某。本院于2013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某诉被告包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沈某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包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审判员  周晓圆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铃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