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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甪商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苏州华柱名胶有限公司与捷浩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华柱名胶有限公司,捷浩电子(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甪商初字第102号原告苏州华柱名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平江区东蔡家桥4号北。法定代表人赵贤柱,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海兵,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捷浩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乔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华柱名胶有限公司诉被告捷浩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华柱名胶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89元,由原告苏州华柱名胶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黄 瑩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苏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