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甪商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苏州华柱名胶有限公司与捷浩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华柱名胶有限公司,捷浩电子(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甪商初字第102号原告苏州华柱名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平江区东蔡家桥4号北。法定代表人赵贤柱,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海兵,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捷浩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乔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华柱名胶有限公司诉被告捷浩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华柱名胶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89元,由原告苏州华柱名胶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黄 瑩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苏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