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077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谢某与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0779号原告谢某。被告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审判员 向 媛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谭清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