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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鲍翠叶、刘子妮、刘珂妮、刘珍妮、刘博鑫诉被告刘建广、郭玉娥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翠叶,刘子妮,刘珂妮,刘珍妮,刘博鑫,刘建广,郭玉娥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七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永民初字第409号原告鲍翠叶,女,198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年县。原告刘子妮,女,200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年县。原告刘珂妮,女,200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刘珍妮,女,201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刘博鑫,男,201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刘子妮、刘珂妮、刘珍妮、刘博鑫的法定代理人鲍翠叶,系本案原告,系原告刘子妮、刘珂妮、刘珍妮、刘博鑫之母。委托代理人张兴伟,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广,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年县。被告郭玉娥,女,195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鲍翠叶、刘子妮、刘珂妮、刘珍妮、刘博鑫诉被告刘建广、郭玉娥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鲍翠叶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兴伟、被告刘建广、郭玉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鲍翠叶等五人诉称:鲍翠叶丈夫刘延涛给杜志钢打工时因故死亡,杜志钢与五原告达成和解赔偿协议,一次性支付给五原告85万元,85万元赔偿协议原件在鲍翠叶婆婆郭玉娥手。在领取赔偿款时由被告刘建广代收。之后五原告经多次向刘建广追要拒绝返还,并自作主张把85万元交给被告郭玉娥,为此,要求二被告返还85万元及相应利息。五原告为支持其诉讼向本院提举了下列证据:证据1、鲍翠叶与刘延涛的结婚证及刘子妮、刘珍妮的身份证明;证据2、杜志钢与五原告的和解赔偿协议(复印件),用于证明:杜志钢就刘延涛死亡,一次性赔偿五原告85万元;证据3、杜志钢与被告郭玉娥及其次子刘建涛、三子刘延明的和解赔偿协议(复印件),用于证明:杜志钢就刘银书死亡,一次性赔偿被告郭玉娥及刘建涛、刘延明各项经济损失65万元;证据4、2012年11月25日刘延明出具的收款条(复印件),用于证明:刘延明收到杜志钢赔偿刘银书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65万元。被告刘建广辩称:2012年11月25日原告鲍翠叶及被告郭玉娥处理刘延涛、刘银书死亡一事与杜志钢达成协议,我父亲刘丙堂和孙立社让把赔偿款打到我开设的账户上。我虽然没见协议,但知道打到我卡上150万元有鲍翠叶及其子女85万元,有我婶子郭玉娥65万元。事后三四天我把65万元交给了郭玉娥。我婶子一直找我要那85万元,约过了一个月我把85万元也交给了郭玉娥,当时转交该款时我给鲍翠叶说过。我不是管事人,刘银书和刘延涛死亡后,郭玉娥让把150万元赔偿款打到我账户上,这些款我只能给郭玉娥。原告至今没有向我要过85万元,法院冻结我的部分存款我不服。理财计划是郭玉娥让我找原告,不是我主动要理财,本案与我无关。原告多次到我公司找我要款,造成了不良影响。被告郭玉娥辩称:我丈夫刘银书和我儿子刘延涛死亡后,我找到杜志钢又是哭泣又是下跪,在旅馆住了六七天,我才把150万元要了回来。对于85万元我是替原告保管,原告不但不理解我的安排,而且还放煤气准备让全家人自杀,我给原告下跪,求其好好过日子。对于赔偿款我准备先给原告一部分,存上一部分,上一部分保险,原告不同意,最终没有谈妥。我一次失去两个亲人,感到没法生活了。我丈夫和我长子死亡后,刘建广把65万元和85万元都交给了我,85万元是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左右交给我的。65万元事故发生后三四天给了我。这85万元我是为刘延涛和其四个孩子保管。这些款被盗了七、八万,被抢了一部分,我一气之下又烧了一部分。65万元的赔偿协议上是我按的手印。这85万元赔偿协议原件在我手,现已丢失。我把原告这85万元保存起来,30万元是为刘延涛买阴亲,其余款是让刘延涛的孩子们花的。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告鲍翠叶与被告郭玉娥系婆媳关系,被告郭玉娥与刘银书系夫妻关系。原告鲍翠叶与刘延涛于2005年1月27日登记结婚。生育长女刘子妮、次女刘珂妮、三女刘珍妮、儿子刘博鑫。2012年11月原告鲍翠叶丈夫刘延涛和被告郭玉娥丈夫刘银书在给杜志钢打工时因故不幸死亡,杜志钢于2012年11月25日给五原告签订了赔偿协议,就刘延涛死亡一次性赔偿五原告各项经济损失85万元。同时杜志钢又与被告郭玉娥及其次子刘建涛、三子刘延明签订了赔偿协议,就刘银书死亡一次性赔偿被告郭玉娥及刘建涛、刘延明各项经济损失65万元。以上两笔赔偿款150万元由被告刘建广代领。之后五原告多次向被告刘建广追要85万元,被告刘建广拒绝给付,同时未经五原告同意其擅自将85万元交给被告郭玉娥。另查明:本院依据五原告的申请,依法冻结了被告刘建广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72.07元(2013年3月1日冻结1155.71元,2013年4月25日冻结116.36元),依法冻结了被告郭玉娥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60114.6元(2013年3月1日冻结260114.6元,2013年4月26日冻结300000元)。原告在开庭审理前,撤回了对杜志钢的起诉。本院认为:2012年11月25日杜志钢与五原告签订的和解赔偿协议和杜志钢与被告郭玉娥及其次子刘建涛、三子刘延明签订的赔偿协议,其形式、内容、来源均合法有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刘建广参与并代领的上述款项,明知85万元赔偿款系五原告所有,仍擅自将五原告的85万元转交给被告郭玉娥的行为,违反了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保管义务,对五原告的财产造成侵害,依法应予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被告郭玉娥未经五原告同意,将五原告85万元赔偿款强行拟订分配计划的行为,侵害了五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应当停止侵害,全部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刘建广和被告郭玉娥的行为已经共同侵害了五原告的财产权益,应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关于85万元孳生的利息问题,因当时没有约定,但是原告催要后二被告仍不予返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124条,可酌情从起诉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本院已依法冻结的561386.67元,自冻结之日起,不再由二被告支付利息。据此,依照上列法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三百七十六条、地三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建广和被告郭玉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鲍翠叶、刘子妮、刘珂妮、刘珍妮、刘博鑫因刘延涛死亡经济赔偿款85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自2013年1月29日起至还清该款之日止的利息。本院已依法冻结的561386.67元,自冻结之日起,不再由二被告支付本息。(即二被告自2013年1月29日至2013年2月28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85万元的利息,自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4月24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588729.69元的利息,2013年4月25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588613.3元的利息,2013年4月26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288613.33元的利息,直到288613.33元本金履行完毕止。)被告刘建广和被告郭玉娥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0元、保全费3326.93元,被告刘建广和被告郭玉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豆永周代理审判员  王志国代理审判员  陈彦昌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小雨判后寄语原告鲍翠叶和被告郭玉娥同时失去丈夫令人惋惜同情,其对双方家庭带来的打击相当沉重。原、被告应冷静思考、和睦相处、患难与共,为了孩子和亲情,彼此重新建立充分的信任和足够的宽容。愿不幸逝去的亲人,在九泉之下,有幸得以安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三百七十六条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第三百七十七条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第三百七十八条保管人保管货币的,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第124条: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