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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徒民初字第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钟一金与段正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一金,段正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徒民初字第00706号原告钟一金委托代理人卞文,镇江市丹徒区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正喜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一金诉被告段正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一金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段正喜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一金撤回对被告段正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曾纪雄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