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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环民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吴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吴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720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吴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在庭审过程中经法庭主持调解原告同意与被告协商处理,现原告申请撤诉。经法庭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生荣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