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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尖民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某、付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付某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尖民初字第590号原告李某,男,193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住太原市,身份证号:。原告付某,女,193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村民,住太原市,身份证号。被告李小虎,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新开机械厂职工,住太原市尖草坪区柴村镇芮城村金银路二街1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付某与被告李小虎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付某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某、付某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付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付某负担。审判员  李磊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甄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