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762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玉环与李重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环,李重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7628号原告张玉环,女,1982年12月6日出生。被告李重阳,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环诉被告李重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环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重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环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果继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