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浑执备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于井喜与由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井喜,由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浑执备字第165号申请人于井喜,男,1962年1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被执行人由峰,男,1985年9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押于白山市看守所。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于井喜与被执行人由峰赔偿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本院(2012)浑刑初字第1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俊华审判员 :吴永军审判员 :金英龙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刁晓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