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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烟牟执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泉信用社与烟台国强钢铁铸造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泉信用社,烟台国强钢铁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烟牟执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泉信用社。被执行人烟台国强钢铁铸造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泉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烟台国强钢铁铸造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2日裁定:提级至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0)烟牟执字第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效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全审判员  薛采东审判员  唐春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牟永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