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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达渠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郑某平与张某贵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平,张某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渠民初字第956号原告郑某平,女,生于1966年12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张某贵,男,生于1963年4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平诉被告张某贵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某平经本院通知缴纳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后,未不在规定的期间内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