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达渠民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郑某平与张某贵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平,张某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达渠民初字第956号原告郑某平,女,生于1966年12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张某贵,男,生于1963年4月,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平诉被告张某贵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某平经本院通知缴纳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后,未不在规定的期间内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兰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