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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3-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昔翠霞、李万龙与雷宝安因犯抢劫罪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昔翠霞,李万龙,雷宝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519号申请执行人昔翠霞(基本情况略)。申请执行人李万龙(基本情况略)。被执行人雷宝安,曾用名雷尧文,又名毛毛(基本情况略)。因涉嫌抢劫罪于2012年10月5日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昔翠霞、李万龙与被执行人雷宝安因犯抢劫罪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刑初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被告人雷宝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昔翠霞、李万龙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及食宿费、后续治疗费、自行车损失费,共计200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昔翠霞、李万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雷宝安已于2013年4月10日将调解书的执行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刑初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华审 判 员  郑亚妮代理审判员  齐文仙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侯 雯 来源: